2026-04-30
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赋能价值逐渐显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完善人工智能监管体制机制,牢牢掌握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主动权。”“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适应新业态发展的高效便捷准入机制,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当前,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处在全球第一方阵,正在深化拓展“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提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探索“沙盒监管”,以有效的监管治理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沙盒监管”是一种全新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是指划定一个范围,对这个范围内的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同时由监管部门对这个范围内监管对象的运行过程实施全程监管,在可控范围实行容错纠错,杜绝将问题和矛盾扩散。
探索“沙盒监管”方式,有利于打造安全可控的“试验田”,既能够为相关企业在真实市场环境下测试新产品、运营新商业模式、加强技术创新等提供充足空间,弥补常规监管在平衡创新、效益和风险上的不足,也能够通过施加限制性条件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潜在问题的蔓延扩散。同时应看到,“沙盒监管”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开展探索。这就要求严格准入,绝不允许违法违规和高风险事项进入“沙盒”;强化监控,监管部门要实时跟进,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果断叫停;平稳退出,对试验成果成熟一项推广一项,对问题突出、风险不可控的项目依法终止测试并移出“沙盒”,确保风险不外溢。这有助于有效平衡创新与风险,激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活力、筑牢安全防线,实现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体可在以下方面着力。
划定监管范围,适时动态调整。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快、涉及领域广、商业模式新,在探索“沙盒监管”的适用边界上必须具备更明确、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为此,可坚持分类分级原则,对涉及数据安全、金融安全等高风险领域,设置更加审慎的监管标准和运行流程;对技术比较成熟、外溢风险有限的领域,可以适度放宽条件,使有限监管力量尽可能集中于关键对象。同时,对监管对象进行动态调整,对“入盒”项目实时监测其运行状况和风险特性,如果运行平稳、风险可控则可转入常规监管并持续跟踪,如果发现其数据超出正常范围、风险强度超标,应及时终止,防止风险外溢。
创新监管工具,优化监管方式。“沙盒监管”的推进要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规律,灵活采用符合科技创新需求的监管工具和方式。可强化数智技术赋能,实现对“沙盒”内相关主体的全景式实时监测、自适应调控和精准化指导干预,发挥“沙盒监管”在主动预防、动态调整、穿透可视等方面的优势;推动精准、柔性监管,根据“沙盒”内创新主体的业务模式、信用程度、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式和差异化监管策略。
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建立科学合理、灵活可行的监管机制,对于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与治理合规之间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可健全弹性容错机制,对先行先试过程中出现过失或未达到预期成效的相关主体免予或从轻追责,允许企业根据技术创新需要自主设定测试周期,为算法优化、硬件升级及风险调试预留空间。加强服务指导,在市场准入、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广行为合规、信用良好的人工智能产业项目,在算法开发、信息处理及性能验证等关键阶段提供辅导建议,营造鼓励创新探索、精准容错纠错的监管环境。优化评估反馈机制,定期对“入盒”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调整监管方向及措施,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全周期的人工智能产业治理体系。(瞭望新时代)
作者:李合亮(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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