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如何判?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2025-10-31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实践中,“开门杀”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很惨烈的后果。10月30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值得关注的是,案例1“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保障救济功能,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增强安全意识。

法院明确,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驾驶人、乘车人依法承担。

案情显示,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辛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辛某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周某某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辛某某赔偿周某某4200元,陈某赔偿周某某1800元。

最高法表示,此案判决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瞭新社)

编辑:王书莹 责任编辑:李洁

来源:光明网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 请通过瞭望新时代邮箱联系:lwxsd@liaowanghn.com

推荐阅读 换一换

友情链接